据报道,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立法规定,从明年元旦起,发布医、药、保健品广告,医院患者专家一个都不许现身说法。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必须依照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发布;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发布处方药品等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以杜绝所谓的“名专家”和“康复患者”现身说法来欺骗消费者。
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的宣传和推荐;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或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还规定,用药处方须按诊疗规范开具,并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规格、数量等;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使用经批准的名称;儿童用药处方还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专门管理;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就诊者索要纸质处方的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