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形形色色的虚假保健食品广告,不仅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也降低了名人与新闻媒体的社会诚信度,损害了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原因:
媒体审核不严。由于利益的驱使等原因,某些媒体在刊登播放广告时,对广告审查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不对广告批准文号等相关证件进行审查,有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大量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得以蒙混过关。
商家诚信缺失。保健食品不是药品,然而,一些不法生产企业为了追求治疗效果的“立竿见影”,会在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物成分,以求在短期内取得较好“疗效”。
执法部门查处不力。虽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但许多虚假保健食品广告仍然无法及时得到查处。另外,对已经产生社会危害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只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未能真正起到惩治和遏制的有效作用,使虚假广告有了生存的空间。
违法成本太低。《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规定了“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个别企业为了逃避处罚,与媒体串通,将原本高额的广告费分成多张发票。一旦被查处,只拿出其中面额小的一张发票应付处罚。即使按照规定对企业处以五倍罚款,所交的罚款与其所获利润相比,仍是“小巫见大巫”。
监管体系不合理。目前,从广告监管体系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和监测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虚假广告的处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的质量监管又属于卫生部门。这样,涉及到几个部门的沟通、协作,就会给监管留下一定的空隙。不法分子利用某些环节衔接不到位、配合不密切等,打“擦边球”,大作文章,逃避制裁。
对策:
代言人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责任.对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代言者,应视其是否“明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