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 19日,郑州某媒体的广告版面上出现了这样一则广告:《男性病,不妨试试现代中医疗法》,而旁边的配图赫然是“快男”魏晨的照片。自出道以来,从成都赛区出道的“快男”魏晨,总是一副阳光乖巧的可爱男生形象,他怎么会有如此颠覆的行为?粉丝们立刻在网上炸开了锅,在魏晨的贴吧、论坛里引发了不少争议,甚至有粉丝很生气地打该媒体热线进行抗议。
该媒体广告部杨主任则表示,他并不知道这个人是“快乐男声”魏晨,图片是从网上下载而来。魏晨的经纪人张小姐则非常生气,她表示,魏晨出道来以健康的形象受到大家的欢迎,此次被该媒体私自引用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其公众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魏晨方面并没有授权给任何个人和媒体,并且报道的内容实际上与魏晨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属于恶意侵犯其肖像权。
李国楚律师说,“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照片,这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而不论此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也是合法行为,如为了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而使用照片、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上的照片等。李国楚律师同时还认为,“《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为法律所禁止,但不能简单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不经公民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权。”
范冰冰被状告女子医院
因北京当代女子医院擅用自己照片做广告,当红艺人范冰冰将其起诉到法院。范冰冰认为该广告把她的名字和“整容”放在一起,造成了恶劣影响,遂索赔120万元精神损失费。
范冰冰起诉称,2007年9月,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新闻栏目,发布使用包括“范冰冰”姓名的广告字样,点击该广告后会进入“北京当代女子医院首页——妇科频道——妇科炎症——经期前后三天不宜游泳”的页面。范冰冰认为,她从未授权被告使用自己的名字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医疗整形广告。当代女子医院做此链接,客观上导致公众将她与妇科炎症相联系,给她在公众中的形象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因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侵权广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失费120万元。本期“法律讲坛”邀请上海市中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国楚律师,讲述公众人物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