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于明德 中国药企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
赵博文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
陶德胜 丽珠医药集团副总裁
期待建立公平的招标规则
记者:近年来,在药品招标过程中,有时候国产和外资药品会有不同的待遇,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对国产药品和外资产品来说,分别意味着什么?
于明德:就事论事地说,有两个政策应该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一个是药品招标过程中分层级的招标政策,把进口药品或合资企业的药品作为一个层级,国内通过GMP认证企业的药品作为一个层级,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作为一个层级,这种分类方式缺乏基本的常识和基本的法律知识。为什么要把进口药品和合资企业药品作为一个层级来进行招标呢?难道是因为每一个进口药品和合资企业药品都要比非进口和非合资企业的产品好吗?谁能下这样的结论?依据是什么?这完全是对政策和实际情况不了解的人才能说出的话、做出的事儿。如果决定政策的人真的是这么想这么做的,那就太危险了。这与国家的科学发展观相去甚远。如果单独拿出几个产品进行比较,或许会存在差距,但却不能笼统地说进口药品就能作为第一个层次进行招标。
第二个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对原研药品的特殊定价政策,原研药品是高于国内同品种同剂型的药品价格的,这是不合法的,也没有任何政策性的依据。最起码它违背了几个基本原则,比如说中国政府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因为所谓的原研药和仿制药都是非专利药,它们在法律上地位是完全相同的。人为地把它抬高一个层次,给它优惠政策,这是超国民待遇,违反了WTO的原则。
虽然很难说这种情况是不是威胁到了国内医药产业的发展,但总之是一种不公平。应该是在政策和法律框架内,让大家公平竞争。招标、一品两规等等,都是人为制造的不公平,都应该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加以完善。
陶德胜:应该说,给予外企专利药的优惠待遇是无可厚非的,但现在有很多过期专利药还在享受这种优惠待遇,但对国内很多专利却不认同,尤其是中药专利。所以招标规则有意无意地保护了外资产品。
以前由于低水平重复竞争,国内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从政策层面上讲,尤其像招标政策,政府并未出台扶持创新药的政策。1992、1993年以前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不保护化合物专利,只保护工艺专利,使得当时国内很多原研药根本就没有申请化合物专利的可能,因此当时很多原研药申请不了化合物专利,很多原研药的专利得不到保护,一个品种大家都可以随便仿,同质化程度就比较高。这与当时的政策和国家的发展过程有关,在那种环境下,大家也没有创新动力。


























